風險聲明
 

附表一 - 證券交易的風險

  1.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 任何關於以往業績的陳述,未必能夠作為日後業績的指引或參考。
  3. 倘若投資涉及外幣,匯率的波動或會導致投資的價值作出上下波動。
  4. 在新興市場投資,閣下需要對每項投資以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主權風險、價格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和稅務風險)作出僅慎和獨立的分析。而且閣下亦需注意,雖然這些投資可以產生很高的回報,它們亦同時存在高風險,因為市場是不可估計,而且市場未必有足夠的規條和措施去保障投資者。
  5. 元大證券(香港)有權按閣下的交易指示行動。若閣下的交易指示因任何原因乃不合時宜或不應該進行或該等交易指示很可能會帶給閣下損失,閣下不可假設元大證券(香港)會向閣下提出警告。
  6. 在閣下進行任何投資前,閣下應索取有關所有傭金、開支和其他閣下須繳付的費用的明確說明。這些費用會影響閣下的純利潤(如有的話)或增加閣下的損失。 

附表二 -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你存放於元大證券(香港)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你的同意下被出售。你應密切留意帳戶狀況,在市場波動下,本公司未必能聯絡你或提供足夠時間予你存錢,而你的持倉將有可能被強制平倉。此外,你將要為你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你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你。

附表三 -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元大證券(香港)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你的證券或抵押品是由元大證券(香港)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你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你是專業投資者,你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 個月。若你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元大證券(香港)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 日向你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你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你的授權將會在沒有你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你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元大證券(香港)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你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元大證券(香港)應向你解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倘若你簽署授權書,而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予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元大證券(香港)根據你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你負責,但若元大證券(香港)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你損失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元大證券(香港)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證券現金帳戶。假如你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證券現金帳戶。

附表四 -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你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你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附表五 -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 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 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你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元大證券(香港)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你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附表六 - 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風險

本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你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你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的、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1.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1.1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期 貨
2. 「槓桿」效應
2.1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元大證券(香港)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
3.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3.1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期 權
4. 不同風險程度
4.1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
對期權持有人之警告
• 某些期權只能於屆滿日期行使用(歐式行使),而其他期權可於屆滿日期之前隨時行使(美式行使)。你瞭解,在某些期權行使之後,需要交付及收取相關之證券,而其他期權將需要現金付款。
• 期權是遞耗資產,而你作為期權持有人,可能會損失期權所付出全部期權金。你確認,作為期權持有人,必須行使有關期權或在市場上將期權長倉平倉,方可變現利潤。在若干情況下,由於市場流通量不足,可能難以進行期權交易。你確認,如沒有你的指示,元大證券(香港)並無責任行使有價期權,亦無責任將期權的屆滿日期事先通知本人/ 吾等。
對期權持有人之警告
• 作為期權之賣方,你可能隨時被要求繳付額外保證金。你確認,作為期權賣方(與期權持有人有所不同),你可能須根據相關證券的價格升跌情況而須承擔無限損失,而你之得益僅限於期權金。
• 此外,美式認購(認沽) 期權之賣方,可能於屆滿之前隨時需交付(或繳付) 相關證券,以至行使價乘以相關證券數目所得之全額款項,而你知悉此項責任與賣出期權之時所收到之期權金數值完全不成比例,亦可能須於短時間通知後履行有關責任。
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4.2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4.3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4.4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
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5.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5.1 你應向元大證券(香港)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6.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6.1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6.2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7.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7.1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8. 佣金及其他收費
8.1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你的虧損。閣下一旦開始與元大證券(香港)進行任何交易活動即承認閣下已經獲得元大證券(香港)告知該等事宜。
9.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9.1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元大證券(香港)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10. 貨幣風險
10.1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1. 交易設施
11.1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為元大證券(香港)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2. 電子交易
12.1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3 場外交易
13.1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元大證券(香港)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14. 保證金、額外保證金或偏差調整額
14.1 你同意按元大證券(香港)不時酌情訂定之條款,向元大證券(香港)提供保證金以及擔保和抵押,而保證金、擔保及抵押之形式和數額概由元大證券(香港)不時訂定。元大證券(香港)所定之保證金規定,可超越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及經紀行所訂明之保證金規定。元大證券(香港)可隨時酌情更改保證金規定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如元大證券(香港)認為需要增加保證金,客戶同意立即應元大證券(香港)之要求將額外之保證金存放於元大證券(香港)。
14.2 就所有由元大證券(香港)代表客戶訂立之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而言,如元大證券(香港)提出要求,客戶須向元大證券(香港)提供其酌情要求提供之保證金、額外保證金或偏差調整額。
這類由元大證券(香港)提出之有關保證金、額外保證金或偏差調整額之要求,可超越期交所或結算公司所訂明之保證金規定或偏差調整額,並可由元大證券(香港)隨時更改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倘若客戶連續兩次未有就任何未平倉合約迎合本段所訂之有關保證金、額外保證金或偏差調整額之要求,元大證券(香港)必須將該等未平倉合約之詳情向結算公司報告,而元大證券(香港)可將客戶並未迎合全部有關保證金、額外保證金或偏差調整額之要求之未平倉合約清結。

附表七 -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你向元大證券(香港)提供授權書,允許元大證券(香港)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你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你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附表八 -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元大證券(香港)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附表九 - 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之風險披露聲明

本風險披露聲明並非就作出交易或交易本身的全部風險及其它重要方面進行披露或討論。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涉及高風險,未必適合所有投資者。在買賣任何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前,閣下應基於個人之條件及財力來考慮該項交易是否適當。閣下亦應先充分了解該產品及有關該產品的條款及條件,並如有需要諮詢閣下的經紀或其他專業投資顧問的意見。此外,關於該產品交易利弊、適當性、擔保或正式文件等,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並無代表閣下做出任何判斷之義務。
1. 衍生權證
衍生權證投資者有權在指定期間以預定價格「購入」或「出售」相關資產。到期時,衍生權證一般以現金作交收,而不涉及相關資產的實貨買賣。
衍生權證的相關資產種類繁多,計有股票、股票指數、貨幣、商品或一籃子的證券等等。它們一般分作兩類:認購權證及認沽權證。認購權證的持有人有權(但沒有責任)在某段期間以預定價格(稱為「行使價」)向發行商購入特定數量的相關資產。相反,認沽權證的持有人有權(但沒有責任)在某段期間以預定價格向發行商沽售特定數量的相關資產。
1.1 買賣衍生權證涉及的風險
(a)發行商風險
衍生權證的持有人等同衍生權證發行商的無擔保債權人,對發行商的資產並無任何優先索償權;因此,衍生權證的投資者須承擔發行商的信貸風險。
(b)槓桿風險
儘管衍生權證價格遠低於相關資產價格,但衍生權證價格升跌的幅度亦遠較正股為大。在最差的情下,衍生權證價格可跌至零,投資者會損失最初投入的全部資金。
(c) 具有效期
與股票不同,衍生權證有到期日,並非長期有效。衍生權證到期時如非價內權證,則完全沒有價值。
(d) 時間遞耗
衍生權證價格會隨時間而遞減,投資者絕對不宜視衍生權證為長線投資工具。
(e) 波幅
相關資產的波幅增加會令衍生權證價格上升;相反,波幅減少會令衍生權證價格下降。
(f) 市場力量
除了F定衍生權證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所有其他市場因素( 包括權證本身在市場上的供求) 也會影響衍生權證的價格。就市場供求而言,當衍生權證在市場上快將售罄又或發行商增發衍生權證時,供求的影響尤其大。
(g)成交量
個別衍生權證的成交量高,也不等同其價格會上升。如上所述,除了市場力量外,衍生權證的價值還受很多其他因素影響,例如相關資產價格及波幅、剩餘到期時間、利率、預期股息等等。

2. 牛熊證
牛熊證類屬結構性產品,能追蹤相關資產的表現而毋須支付購入實際資產的全數金額。牛熊證有牛證和熊證之分,設有固定到期日,投資者可以看好或看淡相關資產而選擇買入牛證或熊證。
牛熊證在發行時有附帶條件:在牛熊證有效期內,如相關資產價格觸及上市文件內指定的水平(稱為「收回價」),發行商會即時收回有關牛熊證。若相關資產價格是在牛熊證到期前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將提早到期並即時終止買賣。在上市文件原定的到期日即不再有效。
牛熊證分有兩類:N 類和R 類。N 類牛熊證指收回價等同行使價的牛熊證。一旦相關資產的價格觸及或超越收回價,牛熊證持有人將不會收到任何現金款項。R 類牛熊證指收回價有別於行使價的牛熊證。若出現強制收回事件,牛熊證持有人可收回少量現金款項(稱為「剩餘價值」)。但在最壞情況下,可能沒有剩餘價值。
2.1 買賣牛熊證涉及的風險
(a) 強制收回
如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收回價,牛熊證會即時由發行商收回,買賣亦會終止。N 類牛熊證將不會有任何剩餘價值。若是R 類牛熊證,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餘價值,但在最壞的情況下亦可能沒有剩餘價值。當牛熊證被收回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反彈,該隻牛熊證亦不會再次復牌在市場上買賣,因此投資者不會因價格反彈而獲利。
(b) 槓桿作用
由於牛熊證是槓桿產品,牛熊證價格在比例上的變幅會較相關資產為高。若相關資產價格的走向與投資者原先預期的相反,投資者可能要承受比例上更大的損失。
(c) 限定的有效期
牛熊證有一固定有效期,並於指定日期到期。若在到期前遭提早收回,牛熊證的有效期將變得更短。期間牛熊證的價值會隨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而波動,於到期後或遭提早收回後更可能會變得沒有價值。
(d) 相關資產的走勢
牛熊證的價格變動雖然趨向緊貼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同步。牛熊證的價格受多個因素所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財務費用及距離到期的時限。此外,個別牛熊證的對沖值亦不會經常接近一,特別是當相關資產的價格接近收回價時。
(e) 流通量
雖然牛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證投資者可以隨時以其目標價買入/沽出牛熊證。
(f) 財務費用
牛熊證之發行價已包括財務費用,發行商會將其財務費用的計算程式列入牛熊證的上市文件。因此個別發行之牛熊證的財務費用將有所不同,因其包括發行商之財務成本或扣除預期普通股之股息後的股票借入成本加上發行商的邊際利潤率,投資者應注意比較不同發行商發行之類似相關資產及條件之牛熊證的財務費用。當牛熊證被收回,牛熊證持有人( 投資者) 將損失整個期間的財務費用,因發行時已把整個年期的財務費用計算在發行價內,其實際財務費用期間結果己變短。
(g)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較闊,流通量亦可能較低。牛熊證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
(h) 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
以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其價格及結算價均由外幣兌換港元計算,投資者買賣這類牛熊證需承擔有關的外匯風險。外匯價格由市場供求釐定,其中牽涉的因素頗多。除此以外,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

3. 股票掛鉤票據
股票掛鉤票據是一項結構性產品,可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五章A 章在交易所上市。這種產品的對象是一些想賺取較一般定期存款為高的息率,亦願意接受最終可能只收取股票或蝕掉部分或全部本金風險的散戶或機構投資者。
購入股票掛鉤票據時,投資者已等同間接沽出正股的期權。要是正股價格變動正如投資者所料,投資者便可賺取主要來自沽出期權所得期權金的預定回報。如變動與投資者的看法背道而馳,則可能要蝕掉部份甚至全部本金,又或只收到價值比投資額為少的正股。
股票掛鉤票據的交易貨幣為港幣;碎股是以現金結算;交易以無紙形式進行買賣。投資者須注意股票掛鉤票據是不可沽空的。在香港交易所證券市場上市買賣的股票掛鉤票據分「看漲」、「看跌」及「勒束式」三種,投資者可按本身對正股價格走勢的看法而選擇。香港交易所日後或會提供其他種類的股票掛鉤票據供投資者買賣。
3.1 買賣股票掛鉤票據涉及的風險
(a)承受股本市場風險
投資者需承受正股及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派息及公司行動之影響及對手風險,並要有心理準備在票據到期時可能會收到股票或只收到比投資額為少的款項。
(b)賠本可能
如正股價格變動與投資者事前看法背馳,即可能要蝕掉部分甚至全部本金。
(c)價格調整
投資者應注意,正股因派息而出現的除息定價或會影響正股的價格,以致連帶影響股票掛鉤票據到期的償付情況。投資者亦應注意,發行人可能會由於正股的公司行動而對票據作出調整。
(d)利息
股票掛鉤票據的孳息大都較傳統債券及定期存款提供的利息為高,但投資回報只限於票據可得的孳息。
(e)準孳息計算
投資者應向經紀查詢買賣股票掛鉤票據以及票據到期時因收到款項或正股而涉及的費用。香港交易所發佈的準孳息數字並無將這些費用計算在內。

4. 有衍生特性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 或 ETF,內地稱為「交易所交易基金」)是被動型管理開放式基金。所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ETF 均為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ETF 投資緊貼相關基準(例如指數及商品如黃金)的表現,讓投資者可投資於不同類型的市場而又符合成本效益。ETF 可大致分為兩類:實物資產ETF(即傳統型ETF)及合成ETF。這些實物資產ETF 很多皆完全按照相關基準的同一組成及比重,直接買進複製相關基準所需的全部資產(譬如股票指數的成分股)。有些追蹤股票指數的實物資產ETF 或也部分投資於期貨及期權合約。而合成ETF 不買相關基準的成分資產,一般都是透過金融衍生工具去「複製」相關基準的表現。
4.1 買賣交易所基金涉及的風險
(a)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 領域又或資產組別( 如股票、債券或商品) 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 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b)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 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 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
(c)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 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d)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e)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f)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它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或衍生工具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或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5. 可換股債券
可換股債券同時具有債券及股本證券的特性。可換股債券持有人有權在指定的轉換期內或在指定的轉換日,按預先訂立的條款換取或購買發債公司的股份。
可換股債券既有債券的特性,例如票面息率及指定歸還本金日期,同時亦提供資本增值機會-持有人有權在指定時間內按指定條款將債券換成普通股份。由於有換股的權利,可換股債券的票息通常稍低於公司債券。
5.1 買賣可換股債券涉及的風險 
(a)發行商風險
發行商未能如期繳付利息或本金予債券持有人。
(b)利率風險
定息債券的價格會隨著市場利率升降而變動- 債券價格的走勢與市場息率背道而馳,此升彼跌;一般而言,市場息口變動對愈遲到期的債券價格影響愈大。
(c)流通量風險
某些債券可能在二手交易市場欠缺流通性,投資者可能較難買入投資或賣出套現,而需持有債券至到期日。
(d)外匯風險
如債券是以外幣為單位,債券將面對率波動的風險。
(e)股票風險
如債券被轉換為發債公司的股份,債券持有人將面對有關正股所帶來的股票風險。

附表十 -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進行交易的風險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元大證券(香港)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附表十一 - 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一般風險

正如其他金融交易一樣,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涉及一系列重大風險。與特定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相關的具體風險必然取決於交易條件及閣下所處情況。不過整體而言,所有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都或多或少涉及市場風險、信貸風險、融資 風險以及操作風險。
(a) 市場風險是指由於一個或多個市場價格、利率或指數或者其他市場因素之波動或其等間的關聯性關係,或者由於相關交易市場或關聯市場流通性不足,從而導致相關交易價值受到不利影響的風險。
(b) 信貸風險是指相關交易對手無法按時向閣下履行責任的風險。
(c) 融資風險是指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或相關對沖、貿易、抵押或者其他交易當中,由於閣下的交易對手的資金流動時機出現錯配或延誤,從而導致閣下或者閣下的交易對手沒有足夠的現金履行責任的風險。
(d) 操作風險是指由於閣下用作監控及量度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相關風險及合約責任、用作記錄及評估場外衍生工具及相關交易,或者用作監察人為錯誤、系統故障或管理不善的內部系統及控制措施存在缺陷或者出現故障,從而導致閣下蒙受損失的風險。
因應相關交易條款,閣下可能仍需考慮其他重大風險。其中,高度地按客戶意思而訂立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會增加流通風險並帶來其他較為複雜的重大風險因素。就高槓效應交易而言,其指定或相關市場因素若有輕微波幅,則可能會導致相關高槓桿效應之交易出現重大的價值損益。
由於閣下訂立或終止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價格及其他條件是個別議定,其等可能不是閣下可於其他途徑可獲得之最佳價格或條件。
在評估個別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風險及其合約責任時,閣下亦須考慮到,該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須得到原先合約雙方一致同意之後方可能修訂或終止,同時該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亦必須受到相關合約條款之約束。因此,閣下在預定終止日期之前可能無法修改、終止或抵消閣下就相關交易所承擔之責任或者所面對之風險。
同樣地,雖然市場作價者及交易商一般會提供訂立或終止場外衍生工具的價格或條件,以及會就未完成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指示性或中期市場報價,但一般來說,他們並沒有合約性責任約束其等必須提供上述價格、條件或報價。此外,如果某一市場作價者或交易商並非相關交易對手,就可能無法向其取得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指示性或中期市場報價。因此,閣下可能難以確立未完成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獨立價值。閣下不應將交易對手因應閣下要求而提供的估價或指示性價格視為以該價格訂立或相關交易之要約,除非有關價值或價格經已由交易對手確認並承認其具有約束力。
以上所述並非旨在披露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所有風險及其他考慮因素。閣下不應將此一般披露聲明視為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建議或者視為對相關法例之修訂。閣下應當就擬定進行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自行咨詢閣下的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顧問之意見;除非閣下經已完全明白相關交易的條件及風險,包括閣下可能蒙受損失之風險水平,否則閣下不應參與任何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附表十二 -人民幣產品風險

以下的風險披露聲明不能披露所有與投資人民幣產品有關的風險和資料. 例如, 按照人民幣產品有關章程的規定限制, 銷售限制可能適用于特定投資者. 在閣下決定投資前, 必須細閱相關的招股章程, 通告或任何其他與人民幣產品有關的文件, 並仔細考慮文中所載的所有其他風險因素.
1. 外匯風險及每日兌換限制等
現時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及可能在任何特定時間在中國大陸以外只有有限的人民幣供應。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存有兌換風險,並且就兌換金額可能有每日或其他限制。如在香港買賣人民幣,閣下可能需要容許足夠時間以避免超過該等限制。此外,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帶有流動性風險,特別是如果該等證券沒有交投暢旺的第二市場及他們的價格有大額買賣差價。
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須承受匯率風險。人民幣對任何其他外幣的匯價會波動並且受到中國大陸及國際政治及經濟狀況及多個其他因素影響。與其他貨幣相比人民幣結算金額的價值將因應現行市場匯率而變更。
就人民幣產品但並非以人民幣計值或帶有並非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而言,該等產品因作投資及出售投資而須承受多重貨幣兌換成本,還須承受為履行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規定(例如結算營運開支)而賣出資產時出現的人民幣匯率波動及買賣差價。
2. 利率風險
就屬於人民幣債務工具或可能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產品而言,閣下應注意該等工具可能容易受利率波動的影響而導致人民幣產品之回報及表現受到不利影響。
3. 有限提供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
對於沒有直接進入中國內地投資的人民幣產品,它們可以選擇在中國內地以外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是有限的。此等局限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4. 無保證的預期回報
如果人民幣投資產品附有闡釋性質的聲明說明回報而該回報(部份)並無保證,閣下應特別注意有關無保證回報(或回報之部份,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任何披露及該等說明所依據的假設,例如包括任何未來花紅或股息分派。
5. 對投資產品的長期承擔
對於一些涉及長期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若閣下在到期日前或于禁售期間( 如適用) 贖回閣下的投資,如收益遠低于閣下所投資的數額,閣下可能蒙受重大本金損失,若閣下在到期日前或于禁售期間贖回閣下的投資,閣下亦可能要承受提前贖回之費用收費及損失回報( 如適用)。
6. 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
閣下應特別注意人民幣產品中涉及的交易對手之信貸風險。在人民幣產品可能投資於不受任何抵押品支持的人民幣債務工具的範圍內,該等產品須全面承受相關交易對手之信貸風險。當人民幣產品投資於衍生工具時,亦可能出現交易對手風險,因為衍生工具發行人違責行為可能導致人民幣產品之表現受到不利影響而引致重大損失。
7. 流動性風險
人民幣產品在清算相關投資時能蒙受重大損失,尤其是若該些投資沒有一個活躍的第二市場,且其價格有重大的買賣差價。
8. 贖回時並非收取人民幣的可能性
就人民幣產品中有相當部份為以非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而言,閣下應注意贖回時並非全數收取人民幣的可能性。當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及限制導致發行人不能及時取得足夠的人民幣款額,這種情況便可能出現。
   

附表十三 - 互聯網的風險

由於元大證券(香港)無法控制互聯網的訊號、接收或線路,以及你的設備配置或連接的可靠性,因此不會對因透過互聯網進行的網上交易中出現的通訊故障、失實或延誤負責。外匯交易牽涉相當大的風險,並非適合每一個人。不論網上交易如何方便和快捷,並不會減少外匯交易所涉及的風險。你需理解外匯交易價格在不同機構和不同時刻都可能發生變化,結果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因資訊傳遞的延遲導致,甚至不可能在已公佈的價格完成交易。因此你同意接受元大證券(香港)不時向其提供的價格是當時最好的價格。
元大證券(香港)應採取所有合理及實際可行的措施,以保障經互聯網傳送資料及彼此通訊之安全性。然而,閣下承認由於互聯網的開放特性,吾等無法給予安全的保證並且任何在網上之交易會因互聯網之交通或不正確之數據傳送而受干擾,傳輸抵制及延遲尊輸影響,對於使用此類傳送及通訊方式之風險須由閣下承擔。閣下進一步承認經互聯網傳送訊息,指示及通訊會有時間上的阻延。

附表十四 - 外幣交易的風險

以外幣計算產品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投資者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產品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附表十五 - 違責風險及交易對手風險

所有產品都具有違責風險及/或交易對手風險。違責風險是指發行商未能根據協定缴付。遇上經濟不景,發行商未必能成功借貸繼續經營或償還舊債。信貸評级是評估结構性產品違約風險最常用的 工具。信貸評級代表信貸評級機構於某一持定時間内的意見,而信貸評級往往會因應發行商的財政 狀況或市場情況的改變而作出調整。 交易對手風險指交易方無力履行其財務合約責任,雖然信貸評級的評級有一定的可靠性,投資者除了要參考發行商的信貸評級外,更要仔细留意產品的结構本身是否涉及衍生工具,以免招致損失。

附表十六 - 集體投資計劃之風險

集體投資計劃可廣泛地(最多100%)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定息證券及/或結構性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信用違約掉期、次等投資級別債務、按揭抵押證券及其他資產抵押證券)、並涉及不同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對手風險、流通性風險、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集體投資計劃可能使用衍生工具的交易策略可能招致損失的部份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市場狀況動盪、衍生工具與取決其價格的證券走勢關連性不完美、市場缺乏流動性,以及交易對手方的違責風險。

附表十七 - 買賣衍生權證之風險

時間損耗風險: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波幅風險: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具有效期:與股票不同,衍生權證有到期日,並非長期有效。衍生權證到期時如非價內權證,則完全沒有價值。極價外權證對相關資產價格變動的敏感性較低,因為有關權證在到期時成為價內權證的機會不大。 營業額:高營業額不應被視作衍生權證價格將上升的顯示。除市場力量外,衍生權證的價格受多項因素影響,如相關資產的價格及其波動性、到期前的剩餘時間、利率及相關資產的預期股息。

附表十八 - 買賣牛熊證之風險

強制收回風險:買賣牛熊證,投資者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融資成本: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限定的有效期:牛熊證發行時的有效期以固定的到期日表示。若在到期前遭提早收回,牛熊證的有效期將變得更短。期間牛熊證的價值會隨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而波動,於到期後便沒有價值。在某些情況下若被提早收回,牛熊證亦可能變得沒有價值。 相關資產的走勢:牛熊證的價格變動趨向緊貼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同步。牛熊證的價格受多個因素所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財務費用及距離到期的時限。牛熊證的對沖值不一定接近 -(尤其當相關資產的價格接近收回價時)。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較波動,買賣差價轉闊,流通量減低,牛熊證亦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 由於觸法強制收回事件與牛熊證實際停止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交易有可能會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確認。但任何在強制收回 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投資者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留意。 海外相關資產:以海外相關資產為正股發行的牛熊證可在聯交所的交易時段以外收回。

附表十九 - 交易所買賣基金之風險

市場風險: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追蹤誤差: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詳見下文。)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流通量風險: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附表二十 - 槓桿及反向產品主要風險

投資風險:買賣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投資風險及並非為所有投資者而設。不保證可取回投資本金。 波動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使用槓桿和重新平衡活動,因而其價格可能會比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更波動。 不同於傳統的ETF:槓桿及反向產品與傳統的ETF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及風險。 長線持有的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並非為持有超過重新平衡活動的間距,一般為一天而設。在每日重新平衡及複合效應下,有關產品超過一天的表現會從幅度或方向上偏離相關指數同期的槓桿或相反表現。在市況波動時有關偏離會更明顯。隨著一段時間受到每日重新平衡活動、相關指數波動, 以及複合效應對每日回報的影響,可能會出現相關指數上升或表現平穩,但槓桿產品卻錄得虧損。同樣地亦有可能會出現相關指數下跌或表現平穩,但反向產品卻錄得虧損。 重新平衡活動的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不保證每天都可以重新平衡其投資組合,以實現其投資目標。市場中斷、規管限制或市場異常波動可能會對產品的重新平衡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即日投資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槓桿倍數會隨交易日市場走勢而改變,但直至交易日完結都不會重新平衡。因此槓桿及反向產品於交易日內的回報有可能會多於或少於相關指數的槓桿或相反回報。 重整組合的風險:相對傳統的ETF,每日重新平衡活動會令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投資交易次數較頻密,因而增加經紀佣金和其他買賣開支。 關聯風險:費用、開支、交易成本及使用衍生工具的成本,可令有關產品的單日表現,與相關指數的單日槓桿/反向表現的關聯度下降。 終止運作風險:如所有證券莊家均辭任,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終止運作。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在最後一名證券莊家辭任生效時同時終止運作。 槓桿風險(僅適用於槓桿產品):在槓桿效應下,當相關指數變動,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槓桿產品的基準貨幣,而有關貨幣的匯價出現波動時,會令槓桿產品的盈利和虧損倍增。 有別於傳統的回報模式(僅適用於反向產品):反向產品旨在提供與相關指數相反的單日回報。如果有關指數長時間上升,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反向產品的基準貨幣,而該計價貨幣的匯價長時間上升時,反向產品可能會損失大部分或所有價值。 反向產品與沽空(僅適用於反向產品):投資反向產品並不等同於建立短倉。因為涉及重新平衡活動,反向產品的表現可能會偏離短倉表現,特別是當市況波動和走勢經常搖擺不定的時候。

附表二十一 - 供股權證的風險

供股權證是公司向現有股東一次性發行股份,讓他們有機會通過在未來的某個日期以折扣價購買額外的新股,來維持所有權的原有比例不被稀釋。 直至購買新股的日期為止,投資者可以按照與普通股交易的方式進行供股權證交易。如果投資者不打算行使認購權,可以在公開市場上出售。 認購權一旦行使,便不能再次使用。如果投資者在這段時間內不行使認購權,認購權將會失效。 面對有折扣提供的股票很容易受到誘惑,但您不應假設這是買平貨,而是應先了解資金籌集的背後原因,才作出明智的決定。 一家公司可能會使用供股來彌補債務,特別是當他們無法從其他來源借錢時。投資者應留意管理層有否透露任何潛在的問題。 如果投資者決定不行使新股認購權,則由於所發行股份數量的增加,投資者所持有公司的總股權將被攤薄。 如果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範圍內不參與供股,投資者的未繳款供股權將會失效。公司將在扣除報價和費用後,出售這些權利並分配任何淨收益。如果有的話,過期收益的金額將不會通知投資者,直到報價關閉。因此不能保證投資者不會失去收益。 由供股權證所產生的投資和收益的價值可能會下降,投資者可能會收回比原本投資更少的資金。

附表二十二 - 買賣與股票掛釣的工具(「ELI」)的風險

如投資者指示本公司用該戶口買賣與股票掛釣的工具,投資者確認 ELI 並不保本,而如 ELI 的參考資產的價格與投資者的看法不同,則投資者可蒙受損失。 在極端的情況下,投資者可損失全部投資。在若干情況下的損失風險甚大,除非投資者明白正在進行的買賣的性質以及所須承擔的風險,否則不應買賣該等工具。投資者並須因應本身的環境及財政狀況, 審慎考慮究竟有關買賣是否適合。 投資者明白雖然大部分ELI 一般較普通定期存款或債券的利息為高,但投資者的ELI 的潛在收益可以發行人指定的預先釐定的水平為上限。 在投資期間內, 投資者於參考資產並無權利。該/該等參考資產的市價變動未必會導致ELI 的市價及 /或潛在回報有相應的變動。 投資者完全明白投資ELI 令投資者承受股權風險。投資者承受正股及股市價格波動,以及股息、企業行動及對手方風險的影響。倘相關工具的價格跌至 低於轉換價,投資者將接納法律責任,以預先議定的轉換價購入相關工具,而非收取與 ELI 的本金。因此,倘 ELI 的價值低於投資者原本的投資,則投資者將收到一項價值下跌的工具,而倘相關工具變得毫無價值,則更可能會失去全部本金或存款。ELI並非以任何資產或抵押品擔保。 投資者完全明白當購買ELI 時,投資者倚賴發行商的信用可靠性。如發行商違約或資不抵債,則不論參考資產的表現,投資者將須倚賴投資者的分銷商代表投資者採取行動,以發行商無抵押的債權人身份提出索償。 發行商可為其 ELI 提供有限度的莊家安排。但是,如投資者嘗試於發行商提供的莊家安排下在到期前終止ELI,則投資者可收取一筆大幅低於投資者原本的投資金額的款項。與股票掛釣的工具或會「不能轉讓」,投資者或許無法將有關工具平倉或變現。ELI 的發行商亦可擔當不同角色,如 ELI 的安排行、市場代理及計算代理。ELI 的發行商、其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擔當不同角色亦可引致利益衝突。 投資者應注意,正股的任何派息可影響其價格,而由於除息定價,可影響ELI到期時的回報。投資者亦應注意,發行商可因正股的企業行動而對ELI作出調整。 潛在孳息率:投資者應就買賣 ELI 相關的費用及開支以及到期時的付款/交付諮詢投資者的經紀。港交所發佈的潛在孳息率並無將費用及開支計算在內。

附表二十三 - 期貨 ETF 涉及的特定風險

期貨合約轉倉風險:期貨合約是透過期貨交易所訂立的具約束力協議,於未來的特定時間買賣相關資產。「轉倉」是指,當現有期貨合約即將到期,以代表同一相關資產但到期日較後的期貨合約取代。當期貨合約轉倉(即賣出近期的期貨合約,再買入較長期的期貨合約)時,如較長期的期貨合約的價格高於即將到期的現有期貨合約價格,轉倉可能會導致虧損(即負轉倉收益「negative roll yield」)。在此情況下,出售近期期貨合約所得的收益,並不足以購買相同數量而到期日較後的期貨合約,因後者的價格較高,這會對期貨ETF的資產淨值有不利影響。 持有期貨合約數量的法定限制風險:在獲認可交易所上市的期貨合約受限於法定持倉限制,不能持有多於某一特定數量之期貨合約。若期貨ETF的期貨合約持倉已增加至接近有關上限,則可能因無法購買更多期貨合約而未能新增ETF單位,此情況可能令上市的ETF單位的交易價格偏離於其資產淨值。

附表二十四 - 單位信託基金交易之特定風險

基金單位的價格會波動,甚至變成毫無價值。基金過往的表現並不代表將來表現。 不同類別基金所附帶的風險有所不同。投資者在決定是否投資該產品前,應審慎閱讀相關產品的銷售文件 (包括基金說明書、產品資料概覽及基金單張等) 所披露的細節及風險。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信貸風險: 這風險通常適用於所有固定收入(即債券)以及貨幣市場工具的基金。債券附帶發債機構違責的風險,即發行商有機會未能如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投資於債券基金的價格便有可能下跌。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並非對發債機構信用可靠程度的保證。 流動性風險: 基金內某些證券(包括債券等)可能在巿場上較難買入或沽售。未上市或未被評級的證券可能需較長時間或無法於市場上沽出,因此具有較高的流通性風險。這些風險有可能導致投資者招致嚴重虧損。 利率風險: 如產品投資於債券,就較易受到利率波動的影響。一般來說,利率上升,債券價格便會下跌。投資於債券的基金的價格便有可能下跌。 市場風險: 投資價值可能會因政治、法律、經濟條件及利率變化而有波動。這些變化在全部市場及資產類別上都很普遍,投資者取回的投資金額有可能少於初次投放的資金。 投資於高息債券的基金,除以上列舉的一般風險外,還須承受其他風險,例如: 較高的信貸風險:高息債券的評級通常低於投資級別,或不獲評級,因此涉及的發債機構違責風險往往較高; 受制於經濟周期的轉變: 經濟下滑時,高息債券價值的跌幅往往會較投資級別債券為大,原因是(i) 投資者會較為審慎,不願承擔風險;(ii)違責風險加劇。 資本增長風險: 派息基金,特別是某些高息債券基金可能會以資本來支付費用及/或股息。此舉有可能令基金可供日後投資的資金減少,削弱資本增長。 股息分派風險: 派息基金,特別是某些高息債券基金可能不會派息,取而代之的是將股息再投資在基金上,又或投資經理可能有酌情權決定是否動用基金的收入及/或資本作分派之用。此外,分派收益高並不意味投資者的總投資可取得正回報或高回報。 其他主要風險: 投資於債券,特別是高息債券的基金,可能尚涉及其他主要風險,包括投資集中於某特定種類的專門性債項或某特定地區市場或主權證券。 投資於「需具備衍生工具知識」基金的風險: 「需具備衍生工具知識」的基金可廣泛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達致其投資目的,可能含有槓桿效應。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可令基金承受額外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波動性風險及對手風險。 基金經理可投資於結構性產品、衍生工具及可投資於非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最高達基金總資產淨值100%。在惡劣情況下,投資可能招致重大損失。

附表二十五 - 債券之特定風險

債券只在到期日提供100%本金保證,但要視乎其發行人及/或擔保人(如適用)的信貸風險。債券不應被視為一般或定期存款。 債券的價格會波動,甚至變成毫無價值。 產品主要風險: 投資者在決定是否投資該產品前,應審慎閱讀相關產品認購書(如適用)所披露的細節及風險。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下頁所載: 信貸風險: 投資者須承擔發債機構及擔保機構(如適用)的信貸風險,他們的信貸評級如有任何變動將會影響本債券的價格及價值。債券附帶發債機構違責的風險,即發行機構有機會未能如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在最壞的情況下如發行人及擔保人(如適用)破產,投資者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並非對發債機構信用可靠程度的保證。 流動性風險: 債券的流動性可能有限,及可能無活躍交易,及/或沒有經紀在市場提供報價,因此: (i) 不可以在任何時間均能提供債券的市值及/或參考買入/賣出價,因其將取決於市場的流動性和情况; (ii) 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或無法於市場上出售債券;及; (iii) 所執行的賣出價可能與本行參考買入價有很大的差別,對投資者不利。 利率風險 : 債券較易受到利率波動的影響。一般來說,利率上升,債券價格便會下跌。 市場風險: 投資價值可能會因政治、法律、經濟條件及利率變化而有波動。這些變化在全部市場及資產類別上都很普遍,投資者取回的投資金額有可能少於初次投放的資金。 投資於高息債券,除以上列舉的一般風險外,還須承受其他風險,例如: 較高的信貸風險:高息債券的評級通常低於投資級別,或不獲評級,因此涉及的發債機構違責風險往往較高; 受制於經濟周期的轉變:經濟下滑時,高息債券價值的跌幅往往會較投資級別債券為大,原因是(i) 投資者會較為審慎,不願承擔風險;(ii)違責風險加劇。 某些債券可能別具特點及風險,投資時須格外注意。這些包括: 永續性債券的風險:永續性債券不設到期日,其利息派付取決於發債機構在非常長遠的時間內的存續能力,利息或會因根據其條款及細則而有所延遲或終止。一般而言,永續性債券一般為可贖回及/或為後償債券,投資者須要承受再投資風險/或為後償債券風險,詳情如下。 可提早贖回債券的再投資風險:如果這是可提早贖回的債券,當發債機構於債券到期前行使贖回權,投資者便會面對再投資風險。投資者於再投資時可能會收到較小的孳息率。 後償債券的風險:後償債券於發債機構遣債後的清盤過程中獲較低之索償權,因此後償債券之持有人將承受比優先債券更高的風險。後償債券為無抵押,其信貸評級及債務的優先次序較優先債券為低。投資者應特別注意產品之信貸資料,包括發債機構,債券或擔保人的信貸評級(視情況而定)。 浮息及/或延遲派付利息的風險:如果債券具有浮息及/或延遲派付利息的條款,投資者便無法確定將收取的利息金額及利息派付的時間。 可延遲到期日的風險:如果債券具有可延遲到期日的條款,投資者便沒有一個訂明償還本金的確實時間表。 股票及債券的投資風險:屬可換股或可交換性質的債券,投資者須同時承受股票及債券的投資風險;及/或具有或然撇減或彌補虧損特點的債券。當發生觸發事件時,這些債券可能會作全數或部分撇帳,或轉換為普通股。

附表二十六 - 交易所交易票據("ETNs")的風險

ETN是一種由承銷銀行發行的無擔保、非次級債務證券,旨在為投資者提供各個市場基準的回報。ETN的回報通常與一個市場基準或策略的表現掛鈎,並扣除適用的費用。與其他債務證券類似, ETN有到期日,且僅以發行人信用作為支持。 投資者可以透過交易所買賣ETN或於預定到期日收取現金付款,或視乎基準指數的表現有機會直接向發行人提早贖回ETN(須扣除適用的費用)。然而,投資者於贖回時可能受ETN的提早贖回條件限制, 例如最少贖回數量。 本公司並不保證投資者於到期日或發行人提早回購時可收回投資本金或任何投資回報。對於ETN,正面表現的月份或無法抵銷其中某些極不利之月度表現。 ETN發行人有權隨時按回購價值贖回ETN。 若於任何時候ETN的回購價值為零,投資者的投資則變得毫無價值。 ETN可能流通性不足,不能保證投資者可隨時按其意願,以目標價格買賣。 儘管ETF與ETN均有追蹤基準指數的特性,但ETN屬於債務證券,並不實際擁有其追蹤的任何資 產,擁有的僅是發行人向投資者分配理論上存在的基準指數所反映的回報之承諾。ETN對投資組合的多元化程度有限,投資者須受集中於特定指數及指數成份的集中性風險。鑒於ETN屬無抵押品的債務工具,若ETN發行商發生違約或破產,最大潛在損失可能是投資額的百分之一百及無法獲得任何利潤。 即使受追蹤的相關指數沒有變化,發行人信用評級降级亦會導致ETN的價值下跌。因此,買賣ETN 的投資者直接面臨發行人的信用風險,且在發行人宣佈破產的情況下僅擁有無擔保的破產索償權。

對個別環球證券的買賣或交易條件實施限制的風險

由於各種原因,本公司、經紀券商、託管商、保管銀行、交易所、監管機構、政府機關或其代理等可能會在不事先通知或不披露原因的情況下,禁止購買或出售個別環球證券或施加一些限制。一般而言,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合規控制、股份結算的可能困難、潛在的異常稅務影響、外國人士持股比例接近或已經超過監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