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私隱聲明
  1. 客戶須不時就開設或維持戶口、開設或維持信貸安排或要求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元大證券(香港)」)提供證券、期貨、商品、基金/單位信託、債券、衍生產品、保險、強積金、資產管理、投資移民、股票托管及/或其他金融產品等相關服務時,向元大證券(香港)提供有關的個人資料(以下簡稱「資料」)。資料將由元大證券(香港)根據有關法律、規例、守則和規範的要求收集。
  2. 如客戶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元大證券(香港)將無法為客戶開設或維持戶口,或開設或維持信貸安排,或提供上文第1款所述的服務或產品。
  3. 資料亦會因應要維持正常業務聯繫的需要而向客戶收集。
  4. 除非明確列明,否則元大證券(香港)將不會從曲奇檔案(即儲存於個人電腦內而載有可以由本網站重取資料之小件資料)或其他方面搜集任何可認定本網站使用者身份之個人資料。

  5. 與客戶有關的資料主要有如下用途:
    a) 為客戶提供服務之日常運作;
    b) 進行信貸檢查;
    c)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信貸檢查;
    d) 確保客戶有可靠的信貸償還能力;
    e) 根據客戶的需要設計有關的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
    f) 向客戶推廣金融服務和相關產品 (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第7款);
    g) 確定客戶倘未繳付或尚欠客戶之款項;
    h) 向客戶收取尚未清還及作為抵押的款項;
    i) 為遵守元大證券(香港)具有約束力的有關法律、規定、守則和規範的要求,而披露的資料;及
    j) 其他與任何上述有附屬或附帶關係的用途。
  6. 元大證券(香港)將把客戶資料保密但亦可就第5段所述的用途向下列各方披露客戶的有關資料:
    a) 任何向元大證券(香港)或元大證券(香港)之控股集團之任何成員公司、其附屬公司、其控股公司及該控股公司之附屬公司及相聯公司(以下簡稱「元大集團」)提供其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法律、會計、付款或股票交收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合約商或者第三者;
    b) 任何對元大證券(香港)有保密責任之人士;
    c) 客戶已有或擬與之進行交易之任何金融機構;
    d) 任何元大證券(香港)的實際或可能承讓人,或者元大證券(香港)就客戶而擁有之權益的參與人或次參與人或轉讓人;
    e) 元大證券(香港)或元大集團因應法律或有關監管機構要求必須向其作出披露的有關人士;
    f) 經客戶直接或間接同意的任何人士;
    g) 元大證券(香港)或元大集團因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須對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及
    h) 因公眾利益而需要對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7. 使用資料做直接促銷:
    元大證券(香港)擬使用客戶的資料作直接促銷,為此元大證券(香港)須取得客戶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2012 年《個人資料(私隱) (修訂)條例》第VIA部引入關於取得客戶同意的具體要求(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客戶注意:
     
  8. a) 元大證券(香港)不時持有的客戶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投資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統計數據可由元大證券(香港)用於直接促銷 ;
    b)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標的:
    (i) 證券、期貨、基金/單位信託、債券、衍生產品、保險、強積金、商品、投資、資產管理、投資移民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
    (ii) 有關上文第(b)(i) 款所述促銷標的類別的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
    (iii) 由元大集團的聯營夥伴提供有關上文第(b)(i)款所述促銷標的類別的服務和產品(有關服務和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上會提供該等聯營夥伴的名稱);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資助 ;

    c) 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由元大證券(香港)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
    (i) 元大集團之任何成員公司 ;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
    (iii)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營或優惠計劃提供者 ;
    (iv) 元大集團之聯營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上會提供該等聯營夥伴的名稱);及
    (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d) 除了自行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外,元大證券(香港)亦擬將上文第(a)款所述資料提供予上文第(c)款所述的全
    部或其中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標的時使用元大證券(香港)可能就此獲發或不獲發酬金, 而元大證券(香港)須就此用途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e) 如客戶不希望元大證券(香港)如上文第7(a)至(d)款使用客戶的資料或將客戶的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向元大證券(香港)發出書面通知 (郵寄至香港金鐘夏愨道18號海富中心1座23樓),行使客戶的選擇權拒絕促銷。
  9. 在履行本身的業務活動過程中,元大證券(香港)可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將客戶所提供的或元大證券(香港)其後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獲得的客戶私人資料與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機構、其他監管機構、公司、公共機構或個人所持的資料進行校對、比較、轉換和交換該等資料的可靠性。
  10. 在符合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之條款之下,任何個別人士:
    a) 有權查詢元大證券(香港)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並有權取得該等資料;
    b) 有權要求元大證券(香港)更改有關他/她的錯漏資料;及
    c) 有權查詢元大證券(香港)擁有該些資料的政策和應用範圍,並可了解元大證券(香港)所持有的私人資料的種類。
  11. 在符合私穩條例之條款的情況下,元大證券(香港)有權對資料查詢人士收取合理費用。
  12. 任何人士如欲查詢或更正資料或查詢有關政策和應用範圍以及私人資料的種類等資料,請致函至如下:
    資料保護專員
    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金鐘夏愨道18號海富中心1座2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