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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要求》適用於搭載L3級、L4級(高度自動駕駛)系統的M類和N類車輛,不適用於自動泊車系統。標準要求車輛製造商從安全方針、風險管理、安全保證、安全提升四個維度,建立覆蓋產品設計開發、生產製造及部署後全過程的保障能力,從源頭降低自動駕駛系統潛在的安全風險。同時,明確車輛製造商應在自動駕駛系統研發驗證過程中組織開展相應的仿真、場地及道路試驗,並確保相關試驗資源和條件滿足研發驗證要求。
強化系統動態駕駛任務執行能力,保障使用安全。標準要求自動駕駛系統安全水平應至少達到正在承擔動態駕駛任務的合格且專注駕駛人的水平,同時不得對用戶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合理安全風險。在此基礎上,明確系統在各類場景下執行動態駕駛任務的安全要求,並明確最小風險策略的觸發和執行要求。
規範人機交互與用戶告知要求,防範誤用濫用風險。標準要求自動駕駛系統的激活和退出過程應安全,並明確就緒、激活、退出等狀態信息及信號的提示規範。對於L3級自動駕駛系統還應具備駕駛人接管能力監測功能。同時,要求車輛製造商除產品使用說明書外,還可通過官網、車載顯示終端等渠道清晰告知用戶駕駛自動化等級、能力範圍、局限性、控制策略及用戶角色轉換等關鍵信息,引導用戶正確認知與使用。
完善多維度檢驗檢測方法,保障標準可落地實施。標準構建「企業保障能力檢驗+安全檔案檢驗+確認性試驗」多位一體的檢驗檢測體系,對企業安全保障能力和產品安全檔案的完整性等進行檢驗。
下一步,工信部將強化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准入管理,保障自動駕駛系統安全合規應用;同時,持續完善自動駕駛試驗方法、安全事件數據交互與管理系統等配套標準,加快構建完善的智能網聯汽車監管體系,加速自動駕駛技術產業化規模化進程,引領中國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jl/a)~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網址: www.aastocks.com
國家工信部:加快構建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監管體系 對L3級自動駕駛系統應具備駕駛人接管能力監測功能
2026/08/04 17:08
國家工信部公布,《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系統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市監總局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擬於明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此,《要求》適用於搭載L3級、L4級(高度自動駕駛)系統的M類和N類車輛,不適用於自動泊車系統。標準要求車輛製造商從安全方針、風險管理、安全保證、安全提升四個維度,建立覆蓋產品設計開發、生產製造及部署後全過程的保障能力,從源頭降低自動駕駛系統潛在的安全風險。同時,明確車輛製造商應在自動駕駛系統研發驗證過程中組織開展相應的仿真、場地及道路試驗,並確保相關試驗資源和條件滿足研發驗證要求。
強化系統動態駕駛任務執行能力,保障使用安全。標準要求自動駕駛系統安全水平應至少達到正在承擔動態駕駛任務的合格且專注駕駛人的水平,同時不得對用戶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合理安全風險。在此基礎上,明確系統在各類場景下執行動態駕駛任務的安全要求,並明確最小風險策略的觸發和執行要求。
規範人機交互與用戶告知要求,防範誤用濫用風險。標準要求自動駕駛系統的激活和退出過程應安全,並明確就緒、激活、退出等狀態信息及信號的提示規範。對於L3級自動駕駛系統還應具備駕駛人接管能力監測功能。同時,要求車輛製造商除產品使用說明書外,還可通過官網、車載顯示終端等渠道清晰告知用戶駕駛自動化等級、能力範圍、局限性、控制策略及用戶角色轉換等關鍵信息,引導用戶正確認知與使用。
完善多維度檢驗檢測方法,保障標準可落地實施。標準構建「企業保障能力檢驗+安全檔案檢驗+確認性試驗」多位一體的檢驗檢測體系,對企業安全保障能力和產品安全檔案的完整性等進行檢驗。
下一步,工信部將強化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准入管理,保障自動駕駛系統安全合規應用;同時,持續完善自動駕駛試驗方法、安全事件數據交互與管理系統等配套標準,加快構建完善的智能網聯汽車監管體系,加速自動駕駛技術產業化規模化進程,引領中國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j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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