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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分間單位業主違法 被判罰款600元至8,800元
2026/02/20 16:42
24名分間單位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今日(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介乎600元至8,800元,合計罰款共67,800元。該些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以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於《條例》所准許的種類款項。

自《條例》生效以來,估價署至今已合共檢控1,488宗個案,而就法庭已處理的1,108宗個案,均全數成功定罪,共涉及973名分間單位業主,合計總罰款共約292.93萬元,另有380宗個案則正等待進行聆訊。(ss/a)~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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